主要统计指标解释-19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历史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进行特殊保护和管埋的区域。以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为准(包括 “六五”以前由部门或“革委会”批准且现仍存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计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报告期内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以及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率。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指城镇居民每年排放的生活污水。
[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大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排放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物排放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淹、煤肝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数量。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报告期内利用 “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